改認實質影響力 元大併復華案收賄 扁再判刑10年定讞

 |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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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最高法院昨天切割判決二次金改案,其中元大併復華案確定,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共犯貪汙罪,陳水扁判刑十年定讞,併科罰金一億元,禠奪公權八年,吳淑珍因不具公務員身分,減輕其刑,判處八年徒刑,併科罰金八千萬元,褫奪公權七年;兩人貪汙犯罪所得二億元,追繳沒收。

另外,最高法院也將二次金改案中的國泰併世華案,陳水扁、馬永成共同收受賄賂部分,及扁家二代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係民國八十九年間《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九十年間《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布後,各金融機構、企業集團紛紛成立金控公司,檢察官以陳水扁、馬永成涉嫌收受國泰金控合併世華商銀案之賄賂共四億元,另陳水扁、吳淑珍涉嫌收受元大京華證券公司合併復華金控案賄賂二億一千萬元。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後,最高法院判決書中指出,在元大併復華案中,陳水扁上訴不合法律上的規定,應予駁回,維持原判決。吳淑珍部分撤銷改判,並依刑法減輕其刑,論以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表示,三審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而不是一審所採的「法定職權」說,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對於行政院各部會的重要決策,具有實質上的影響力與決定權,這些權力與總統職務有相當關係。

對此,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決,感謝法官支持檢方的相關見解,這項判決對將來偵辦相關類型案件有所助益。他並指出,陳水扁另有二次金改台新金併彰銀部分在偵辦中,正透過司法互助,委請國外司法單位進行取證,較為費時。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陳敏薰買官等案判決定讞,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合併執行刑十八年半,法界人士表示,除非被改判無期徒刑,依舊法規定,其合併執行上限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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