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風景區無身障優惠 將開罰

 |20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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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增訂業者如果沒提供身障者票價優惠,將處罰鍰並公布姓名。

現行法律規定,身障者進入收費的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有免費優待;公設民營或民營單位,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電影院等,為半價優惠。不過,如果業者沒提供優待,沒有罰則。

三通通過條文規定,未來身障者進入收費的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電影院等民營單位應予半價優待,一名隨行陪伴者同享優惠。

如果業者違反優惠相關規定,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罰則,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先警告。如果仍不改善,將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公告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身障者參與休閒及文化活動、公共資訊無障礙、法律諮詢及協助、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等措施,如果屬付費使用者,應減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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