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消保處昨天宣布,已經修正零售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明定禮券若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如金額、發行人等)可辨認者,不得拒絕補發;若屬記名禮券,一律可申請補發。新制在緩衝期過後,明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消保處說,此次規定紙張補發採按「次」收費,係為避免有些消費者可能是一疊禮券全數毀損或變形,若補發按「張」收費,對消費者不公平。
消保處表示,此次零售業禮券規範修正案針對禮券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例如禮券發行人、券面金額、禮券編號或條碼等可辨認者,應允許使用或補發。其次,禮券為記名式,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形時,得申請補發;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