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少爺酒駕致2死案 一審判6年

 |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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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高雄訊】「葉少爺」葉冠亨開名車酒駕肇事導致兩人死亡案,高雄地方法院院昨天一審宣判,依酒駕致死罪將葉冠亨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同案被告垃圾車司機王嘉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二年。檢察官表示會依家屬意願提出上訴。

審判長陳志銘宣判時當庭說明判決理由是:葉冠亨酒醉駕車,超速行駛,是肇事主因;王嘉祥駕駛垃圾車執行清運垃圾業務,違規迴車,為肇事次因。

葉冠亨雖未闖紅燈,未肇事逃逸,但他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暫停讓李幸蓉優先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

王嘉祥肇事後,在員警到場處理前,主動坦承他是肇事者,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法官表示,葉冠亨測得的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零○點八五五,超過標準值甚多,更以超過一百二十公里的極度高速在市區道路任意馳騁,嚴重罔顧自己、同車乘客及公眾的交通往來安全,且致被害人李幸蓉、陳岡逸死亡。

合議庭強調,被告二人犯後均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未能達成和解。法官考量葉冠亨及王嘉祥並無前科,犯後均坦承犯行,葉冠亨也因這件交通事故而受傷等情況,將葉冠亨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王嘉祥二年,均從重量刑,以昭炯戒,並希望社會大眾引為殷鑑,切實遵守交通安全法規,酒後不開車,以免再生憾事。

葉冠亨四月二十五日清晨六點多,駕賓士車沿高雄市中華四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六點三十八分行經中華三路與光復一街的交岔口時,王嘉祥所駕駛的垃圾車違規迴車,葉冠亨來不及閃避,先撞及垃圾車左後方,再撞及站立在行人穿越道上的李幸蓉,致李幸蓉當場死亡,同車乘客陳岡逸經送醫後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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