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美於三年前與案夫協議離婚,且八歲的案子監護權歸美美,案前夫不可探視也不必負擔案子的生活費用,故離婚至今三年未有往來,美美想知道是否可將案子改為母姓?
袁秀慧律師詳解:
改姓之事,依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的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本件中,除得由美美及前夫以書面約定變更外,因美美與前夫已離婚,故依前引法條的規定,可以父母離婚之故來請求宣告變更姓氏,可以請求的人除了父母任一方外,孩子本身也可以。但是變更姓氏之目的是著眼於子女的利益,而非父母之方便,因此,除了父母離婚的客觀事實外,還要提出維持既有狀態有如何對於子女不利益之影響。
上述所謂對子女不利益的影響,實務上並不要求達於嚴格標準,人情事理上的考量未必不可成為理由,但仍限於以孩子自身來考量。事實上,孩子都是跟美美生活,因此,如果改姓氏有助於美美及孩子的生活,也可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千萬不要為了離異夫妻的賭氣,硬是去任意變更孩子已經習慣的姓氏,否則也很難說服孩子接受。畢竟不論孩子姓什麼,永遠都是美美與前夫二人的孩子,這一點與美美及前夫婚姻是否存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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