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放寬 足月嬰可器捐

 |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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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今年初,剛滿一歲的「臻臻」,突然心臟衰竭,醫師告知要換心,但受限三歲以下嬰幼兒不能腦死判定,不可能有同齡孩子捐心,政府決定放寬法令限制。臻臻的媽媽林小姐說,雖然女兒沒有機會受惠,但以後有需要的孩子,總算多了一絲希望。

衛生署九十三年公布「腦死判定準則」,三歲以下嬰幼兒沒有納入,引發爭議。最近衛生署委託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邀集專家學者再度開會,終於達成共識,將解除腦死判定年齡限制。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表示,未來只要媽媽懷孕滿三十七周、足月生產的新生兒,陷入深度昏迷、或腦部結構損壞無法復原,可由小兒專科醫師腦死判定。不過昏迷原因需排除藥物中毒、體溫過低等因素。

考量嬰幼兒的潛在修復能力較強,雖然嬰幼兒腦定判定跟成人一樣,也需經兩次腦死判定,但成人兩次腦死判定只需間隔四小時,嬰幼兒的觀察時間拉長、更為嚴謹,一至三歲需間隔十二小時、一歲以下需間隔二十四小時,才能做第二次腦死判定。

「腦死判定準則」修正草案,衛生署預計八月定案,公告修正草案內容,完成相關立法程序。

台大醫院心臟外科主任陳益祥表示,國外早就通過三歲以下嬰幼兒可進行腦死判定,台灣終於能「坦然接受」,未來對等待器官移植的小小孩來說,總算有一線生機。

亞東醫院外科部主任陳芸說,除了心、肝等器官外,小腸移植已被衛生署列為常規手術,由於短腸症患者六成是幼兒,一出生就只能靠著靜脈注射攝取營養,長期注射容易造成感染、肝脾腫大、黃疸、出血,若要移植救命,必須要有尺寸、長度適合的腸子,放寬法令後,小小患者有機會重拾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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