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首創! -- 廣告光害最高罰5萬

 |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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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制定全國首創的「光害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定違反光害管制標準者,最重可罰五萬元,並可強制拆除。台北市長郝龍斌昨天指出,目前台北市光害管理自治條例僅屬草案,市府相關局處會同專家學者研議後,再訂出細部標準。

據了解,台北市屬住商混和都會區特性,不少民眾因光害影響生活環境與作息,屢次向市府陳情光害。經統計,九十四年至一百年底,接獲民眾陳情光害案件九十二件。

北市環保局表示,分析光害類型,有廣告招牌,包括LED電子看板、燈箱式廣告、廣告招牌霓虹燈、投射燈式廣告看板等六十件,占百分之六十五點二二,另外,建築物外牆、窗戶及屋頂使用反光材質,例如玻璃、金屬、陶瓷、鏡面或其他反光材質等八件,占百分之八點七,至於探照燈、室內拍照或裝置閃爍燈光等光害二十四件,占百分之二十六點零九。

台北市光害自治條例就相關名詞下了清楚定義,包括「光源」是指具備發射光線能力之照明設施,或具備反射光線能力之反射物;「光害」是指光源產生之照度、輝度或可見光反射率超過光害管制標準;「輝度」是指光源在某一方向上,每單位投影面積所發出的光強度;「照度」是指單位受照面積上所接受光通量數;「可見光反射率」則是指太陽光的可見光照射至對象物體後反射比率。

而高雄捷運美麗島站的出入口以「祈禱」為主題的景觀設計,也因曲面玻璃帷幕經太陽反射,照得附近商家受不了,其中,李姓商家訴請高雄地院要求市政府排除侵害,法官判決市府應為商家裝遮陽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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