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法研擬生態補償機制

 |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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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內政部長李鴻源日前表示濕地法將列優先法案,並訂有補償機制;營建署官員表示,生態補償機制是要補償生態,並訂定在濕地法的相關辦法中。

李鴻源日前參加營建署舉辦濕地日記者會時指出,將來濕地法通過後,希望營建署研議補償機制配套,「希望開發與保育間找到平衡點」。

營建署官員指出,原本濕地法草案中訂定補償精神,並將生態補償機制訂在子法中。至於生態補償指的是,一是重大工程迴避,如果要開發,工程要適當隔絕;二是如果非得要施作,無法隔絕,要先進行生態補償。

官員舉例,如果是挖了一公頃的土地,要在另一個地方也要有一公頃的地方,予以生態回復。但如果實在是無法找到適合土地進行生態回復,就採取代金補償,即給予金錢。

官員另舉例,像台南洲仔濕地,復育水雉即是生態補償的實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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