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提出《住宅法》草案,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完成評估報告,建議社會住宅的管理,應優先委託給公益團體辦理,並建議增訂政府介入機制,如果民間無力續辦,政府須接手管理。
法制局報告指出,社會住宅的住戶通常是經濟弱勢者,負擔能力不強,政府人力或管理經驗是否足夠,將成為一大考驗;若委託給物業公司管理,恐怕增加政府補貼數額,因此委託給公益團體,會比一般物業公司適合。
若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運,住戶未獲安置前,直轄市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強制接管,並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報告並建議,出租社會住宅應增訂「予無自有住宅者」,在具有特殊身分者的分類中,也應加入「中低收入戶」,才符合協助弱勢族群的本意。
為提高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意願,報告建議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在興建或營運期間,房屋稅應予適當減徵;審議機制中的專家學者比例應該從內政部版本的三分之一提高為二分之一以落實住宅計畫符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