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學生人權 大學應設申訴評議會

 |20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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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認定大學生對學校處分,可打行政官司;教育部次長林聰明昨天表示,各校要有讓學生反應意見管道,將要求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育部昨天召開「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邀集大學代表,針對大學自治範疇、綜合校務、教務及學務進行討論。

林聰明表示,以前只有學生被退學或被剝奪學籍,才可提出行政訴訟,大法官六八四號解釋影響層面大,包括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及受教權等,都可提行政訴訟。

他進一步說明,範圍很廣,例如學生成績、課務、社團活動、校園設施使用、研究及發表自由等,只要有影響學生權利義務的處分,事前一定要告知當事人,並且給予陳訴意見機會,各校也要有讓學生反應意見管道,將要求各校成立法規小組,檢視學校規章制度,並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

林聰明表示,各大學討論後的結論,將提供給高中職及中小學參考,希望能打造更有法制化並尊重人權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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