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 擬最高罰10萬

 |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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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中市夜店奪命大火,燒出明火表演、飲料店變夜店、易引燃泡棉變裝飾物等問題,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專案報告時表示,將透過修法、徹底查察,以解決、預防上述問題。

江宜樺表示,內政部消防署已增訂《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室內明火表演納入易生火災行為,予以管理與提出罰則,未來明火表演採申請制,違者可處兩萬元至十萬元罰鍰,預計一個月內完成相關程序,送行政院審議。

對其他類似登記為飲料店實作酒吧的情形,江宜樺承諾,將促請各縣市政府在一個月內徹查。

江宜樺表示,隔音泡棉在台灣是漏洞,內政部即刻研議將公共場所的隔音材料列入管制檢查範圍,場所容留人數也將納入規範,絕不容許有人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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