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 擬修法管制

 |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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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近年夜店興起,業者常用火焰、爆竹等噱頭吸引顧客,儘管政府提出「指導綱領」,要求業者做好明火表演的防護措施、緊急逃生疏散,但因欠缺強制性,成效不彰。內政部消防署表示,「釜底抽薪」之道,就是透過「消防法」修訂,禁止或有條件同意餐廳、夜店等場所用火。

消防署火災預防組組長許哲銘表示,昨天台中市夜店火警事故後,已在第一時間通令各縣市消防局針對這類場所全面安檢。同時考慮修訂「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的母法—《消防法》,加強防火管理,禁止或有條件同意餐廳業者用火。

至於消費者如何自保?警察大學消防系主任鄧子正鄧子正建議,到夜店等公共場所消費時,一定要先熟悉環境,若是狹小、單一通道的場合最好不要去。民眾萬一身陷火場時,要蹲低姿勢從安全通道撤離,如果安全通道濃煙瀰漫、一片火海時,則要避難到陽台或窗邊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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