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新聞分級 違者可停業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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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網路新聞「無法可管」引起關注,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增定「蘋果條款」網路分級規定,在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者,最高可罰五十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避免兒少輕易接觸模仿。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第四度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通過將名稱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針對罰則部分逐條審查。

兒少法此次修訂主要針對網路與報紙報導內容予以規範,明定網路分級制度,規定在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若沒有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或配合網路平台提供者的防護機制,使兒少得以接觸瀏覽有害身心的內容,違反者也將被處以十萬到五十萬元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嚴重者可勒令停業一年。

草案也增訂,報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以及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增訂保護兒少隱私權的「梧桐妹條款」,報導或記載遭遺棄、虐待、施打毒品、親權事件、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少姓名或其他資訊者,可處三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藝人賈靜雯與孫志浩爭奪女兒「梧桐妹」監護權,涉親權爭論,將不可報導;但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經行政機關邀相關機關團體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者,不在此限,如少年殺手廖國豪事件。

修法也將社工人員引進校園,目前校內社工人員不足百位,未來將逐漸增加至二千五百名,協助處理少年家庭或身障少年等問題。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表示,草案完成立法後,未來媒體首次報導到名人爭小孩監護權事件時,不能報導足以識別兒童的身分資訊,包括聲音、影像、住址、學校與班級、工作場合,甚至是父母親等親屬關係人的姓名。她舉例,可以某小姐或某先生稱呼,也可將小孩施以代號;但若民眾已可識別小孩的代號,例如「梧桐妹」,則連該代號都不能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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