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影子董事負責 經部決修法

 |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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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內企業存在「影子董事」問題,經濟部決定修改《公司法》,引進國際間普遍規範的實質董事,讓總裁、總監與顧問等對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卻是法律登記人的影子董事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營運利益受損的責任追究,往往只限定董事長、董事或法定的經理人,讓一些鑽法律漏洞、未掛名的董事長或董事,在幕後實際指揮公司經營與運作,公司一旦出事,甚至出現「假信託」等弊端,他們卻可荷包滿滿、逍遙法外,不用負起法律責任。

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說,所謂影子董事,以一般公司掛名的總裁、顧問與總監等職稱最常見,如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等人;這些人不是公司登記的董事,但卻是對公司經營業務有實質影響力,國際間已對影子董事有相關規範,要求影子董事與公司實際負責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至於總裁或是總監是否影子董事,李鎂說,要由法院進行個案認定。

商業司長葉雲龍表示,修法大方向已確定,只是法律條文的文字如何用仍在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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