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定調 性侵幼童重判

 |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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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最高法院昨天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七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這項決議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最高法院認為,未滿七歲沒有表達正確意思的能力,法官審理類似案件不應拘泥「有無違反意願」。

一名男子性侵六歲女童,檢察官依罪刑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訴,但法官依罪刑較輕的「與幼年男女性交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刑三年二月,引起網友與兒童保護團體關注,之後又有類似輕判案例,使得議題延燒,甚至發起罷免「恐龍法官」,揚言上街頭抗議。

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會議昨天做出決議,就算沒有修法,未來只要加害人性侵未滿七歲以下幼童,縱然沒有證據足以顯示犯行違反幼童意願,法官均應依最輕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論處。至於與滿七歲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交,若證明有合意,適用與幼年男女性交罪,否則也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

對於畫下「七歲」的紅線,最高法院指出,未滿七歲的幼童,雖不能說全無意思能力,但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民法就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的爭論。

司法院日前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正刑法,將性侵七歲以下幼童一律改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並加重其刑。馬英九總統昨天則力挺修法,強調不容類似判決有模糊或被誤解空間。法務部十日將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社團討論幼童性侵案有無修法必要,以及修法方向等議題。

除了最高法院決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仿效美國《梅根法案》及《潔西卡法案》,也要提案增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列為本會期最優先法案。

立委黃偉哲昨天說,修法將採重罰,只要性侵十四歲以下兒童者,將被處二十年以上重刑,且不得交保不得假釋。對此,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認為,依照目前的法律,殺人罪的刑度是十年,量刑如果超過殺人罪,必須要考量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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