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目前公布的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內涵,是以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為依據,包括營利所得(例如股利與盈餘)、執行業務所得(例如業務或演技收入)、薪資所得(例如薪水、津貼與獎金)、利息所得(例如存款利息)、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與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餘額)、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以及不屬於上列各類之其他所得(例如福委會發給之福利金)。
公平稅改聯盟指出,所得稅第四條還列出其中那些屬於可免稅的範圍及分離課稅項目,若二代健保草案沿用這套架構,不只稅制漏洞上最讓人詬病的資本利得沒有列入,還會導致所謂的「家戶總所得」,最後除了薪資所得這項最易以總所得採計,其他項目可能只收取到免稅之後的「淨所得」,無法反映家戶實際的收入,也就達不到健保訴求的量能負擔。(記者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