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就服法 徵才不得限年齡

 |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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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日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保障就業機會平等,增列限制「出生地」、「年齡」為禁止就業的事由;外籍看護工逃跑後,一年內找不回來、又聘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工,雇主就可申請遞補,遞補時限至原申請期限屆滿為止。

行政院會通過勞委會所提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雇主在徵才時,將不能再有年齡限制,以排除中高齡的就業障礙,避免因產業提前退休潮而產生社會問題及人力資源浪費。

而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看護工來台時限最長六年,不少看護工因此來台五年多後逃離雇主,再以非法打工方式留在台灣。

修正案規定,外籍看護工離開台灣或死亡,但原因不是起於雇主,雇主可再申請遞補;若發生行蹤不明的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一年仍未查獲,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可以遞補,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但所剩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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