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 措詞有規範

記者邱麗玥 文.攝 |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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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麗玥台北報導】為了愛美,許多女性不惜花大錢買化妝品,但為了避免誇大不實的廣告誤導民眾購買、傷身,衛生署訂定化妝品廣告用語新規定,八月一日起,廣告詞句不得出現「消除浮腫、有效解決痘疤黑斑、可漂白、減少落髮、治療禿頭與頭皮屑」等;產品包裝上,也不能使用睫毛增長液、類肉毒桿菌等字樣。

衛生署今年一月二十二日明訂「化妝品宣稱詞句及不適當詞句」,自八月一日起正式實施,由縣市衛局查緝執行。違法者,依照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若業者、消費者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藥物食品服務專線洽詢:(○二)二七二○─八七七七,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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