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券限期使用 消基會:違失

記者高堂堯 |20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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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堂堯台北報導】消基會指出,國內旅行社和旅遊展覽所提供的旅館住宿券違法情形嚴重,十件抽查樣本全都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不合格率達百分之百,呼籲觀光局依法負起稽查責任,政府也應增訂「消保法」的相關罰則。

根據觀光旅館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旅館住宿券必須符合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包括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禮券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禮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使用限期、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

消基會指出,日前抽查約客頂級汽車旅館、台中商旅、怡蘭精品旅館、台中中信、華王大飯店、老爺大酒店、福華大飯店、美侖大飯店、六福客棧及江南渡假村等十家業者,其住宿券都印有「使用期限」,其中九家還印有「平、假日使用限制」,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條文,甚至有業者要求券額必須一次用完,或是逾期需依現場規定補差價。

由於「消保法」並未對違反定型化契約訂定罰則,消基會籲請政府修法、觀光局加強稽核。

觀光局副局長謝謂君指出,觀光局在旅展等公開販售住宿券的場合,都會派專員前往查核;若消費者遇到相關消費糾紛,可逕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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