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架廣告判罰金 北縣創首例

 |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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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市容且危及公共安全 以往強制拆除 現移送法院處置 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報台北訊】台北縣政府因竹架廣告拆不勝拆,去年下半年率全國之先,「實驗性」將十三件竹架廣告的建商依違反建築法移送法辦,其中鶯歌鎮一件竹架廣告最早判決,檢方起訴何姓男子後,簡易法庭判處罰金三萬元。

工務局長李四川說,竹架廣告氾濫,中南部尤甚,但縣市政府過去只能強制拆除,連罰款都沒依據,無從遏阻廣告商或建商拆後重建,北縣因此將強制拆除,又原地原位重搭竹架作同一廣告的業者依建築法送辦,如今獲檢方支持,「若各縣市採一致作法,相信有助整頓市容」。

北縣九十六年查報、拆除竹架「違建」高達二千五百多件,去年增至三千三百件,建案廣告逾百分之九十五,尤以淡水、林口、三峽等建案密集區最多。

工務局說,「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不耐燃材料始可申請為廣告構造物,竹架因不同於鐵架、輕鋼架等「不耐燃材料」,不能申請為合法廣告物,又有倒塌等危險性,只能依違建強制拆除;而目前又沒有收取拆除費用的法源依據,以致竹架拆除後,業者只要花一、兩萬元重搭,又可大作廣告。

為遏阻拆不勝拆,縣府決定同一廣告物遭拆除又在原地、原位置重搭竹架,即依建築法移送法辦,且以廣告案主負責人為對象,例如建案廣告即直接移送建設公司負責人,而非廣告商或地主,想藉「源頭管理」壓制竹架廣告林立。

北縣市建商、廣告商公會很緊張,去年十一月集體陳情縣府,要求半年改善期,縣府僅同意一個月;違反建築法第第九十五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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