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陳水扁被無保釋放引起爭議,承審本案的審判長周占春指出,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檢方也沒有具體指明陳水扁會和那一個證人串證,加上陳水扁為卸任總統身分,應無逃亡之虞,且當庭表明以後會依期到庭,因此合議庭認為並沒有羈押的必要。
合議庭昨天發佈新聞稿,引用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意旨指出,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僅能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且「有必要者」,才能羈押。
檢方以阿扁涉犯五年以上重罪,且掌握其他證人的相關不法事證,可能影響證人日後的生計,藉此脅迫證人,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他。
對於檢方認為陳水扁掌握其他證人的相關不法事證,可能影響證人日後的生計,藉此脅迫證人,有串證之虞,合議庭認為,相關卷證資料上並未顯現出檢察官所指相關證人是誰,庭訊時,檢察官也沒有具體陳明陳水扁會和誰串證,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勾串證人的羈押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