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原已告一段落的「拔管案」又出現新發展:監察院昨天通過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彈劾管中閔過去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撰寫社論的行為,移送公懲會處理。監委表示,公務人員偶而替媒體寫稿,或是具名撰寫專欄,都沒有問題;但管中閔是「固定、持續、長期」而且匿名,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的兼職規定。
昨天出席彈劾審查會的監委共十一人,投票結果七比四。贊成者包括六名「蔡系」委員與「馬系」的方萬富,四名反對者均為「馬系」。
王幼玲說,接獲檢舉指出,管中閔在國內兼職。依據國稅局資料與壹傳媒提供資訊,管中閔任教台大期間,就以口頭約定方式,撰寫「壹評論」、「壹觀點」、「壹看法」等社論單元,每月五萬元稿酬,月初就預扣五千元所得稅,每半年增付兩萬五千元,每年六十五萬元。管中閔替壹週刊撰稿共七年,其中他在二○一二年二月至二○一五年二月擔任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等公職期間,並未停止合作。至於管中閔到底替壹週刊撰稿多少篇?哪些社論是由他執筆?由於壹傳媒承辦人員已經離職,管中閔也不接受約詢,如今並不清楚。
監委蔡崇義說,銓敘部函釋很清楚,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或不涉職務時,得投書媒體並領取稿費,但須符合「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薄利」等要件,如果沒有酬勞,也沒問題。但固定、持續、長期,就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務員禁止兼職的規定。
會議主席、監委陳師孟說,本案討論焦點之一是,管中閔的行為是否算「投稿」、「寫專欄」?最後多數委員認為,如果是投稿,不會每月預扣所得稅;如果是寫專欄,應該自己掛名。監委之所以認為寫社論不宜,是因為社論匿名發表,代表社方立場。政務官放棄自己身分為之,恐有損尊嚴。王幼玲補充表示,前國發會主委劉憶如也在壹週刊寫稿,但屬具名專欄。
台大:收到公文再說明
至於管中閔的校長資格是否不保?監委表示,將由公懲會決定。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政務官依法僅能申誡或撤職,而管中閔早已不是政務委員與國發會主委;其去年當選台大校長,是在被彈劾行為發生之後,彼此之間沒有延續性,因此應該不受影響。
台大主祕孫效智昨下午表示,台大目前還沒收到任何公文,無法表達任何看法。待收到相關公文後,校方會詳細研擬,之後再一致對外說明。
管中閔接受媒體訪問時說,針對監察院彈劾,他要等看到公文再完整對外說明,並且會跟律師團討論。至於是否討論涉及違法部分?管說,其實之前律師團已將書狀送到監察院,只是要確認相關內容是否都有送到監察院。至於之後是否出席監院說明,管未直接回應,僅說「我不應該等到監察院公文來了,再表示態度」,並強調,他現在有的資訊比媒體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