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夫妻離婚時,兩人合購的房子該如何分配?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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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宇威與庭妮兩人辛苦攢錢,結婚兩年後,買下人生第一間房子。由於庭妮在國小任教,能以軍公教優惠利率申請房貸;因而購屋時,便以庭妮作為貸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並由庭妮支付房貸。今年初,兩人因故離婚,婚姻關係中所購買的房屋因登記在宇威名下,所以,庭妮認為自己應無義務再支付房貸,所以,想知道該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

賴瑩真律師解答:

關於我國夫妻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一OO五條、一O三O條之一規定如下:「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則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換句話說,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雙方之婚前財產、婚前債務仍為各自擁有,不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內,而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以外的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則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分配的方式,便是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並將所餘之財產平均分配。

在本案例中,庭妮夫妻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該夫妻之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離婚屬於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因此,庭妮或宇威均可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房屋是庭妮夫妻在婚後所購買,所以,性質上屬於婚後財產,房屋貸款則屬婚後債務,因此,如分配剩餘財產有如下兩種方法:(一)該房屋歸宇威所有,宇威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將房屋價值扣除剩餘貸款後所餘之金額除以二,即為應給付庭妮之剩餘財產,庭妮再將房貸移轉給丈夫承受,將來就無須再負擔該房屋貸款;(二)若該房屋歸於庭妮所有,房屋貸款則由庭妮負擔,庭妮也必須將房屋價值扣除剩餘貸款後,將所餘之金額除以二再給付予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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