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推動股利稅改,拉平內外資稅負差距,希望減少假外資。但另一方面,國際反避稅的持續推動,全球版肥咖或共同申報標準(CRS)參與國可能都將被交換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也將使假外資無所遁形。
不久前國發會向行政院提報的「金融產業發展戰略」建議,對於國人在海外資金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也有立委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希望能比照印尼,對於首半年匯回海外資金的個人課徵象徵性的百分之四稅率,企業則課百分之七稅率,一方面鼓勵資金匯回,也可帶動國內投資。
最近財政部終於表態,認為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其實早就已經有租稅特赦的機制存在。該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只要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則稅捐稽徵法本身的相關處罰或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也就是只要在沒有被調查或被檢舉前,納稅人主動補報並補繳,只需要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無遭到處罰之虞。因此,實無需要再另訂租稅特赦的法律。
且上述補繳稅款,也只是按照最低稅負制的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且只適用於二○○九年以後海外所得。亦即國人二○○九年以前已在海外的資金,財政部基本上不會追查並予以課稅。
其實國發會或立委所提的建議在立論基礎上尚有諸多爭議,在執行上也有滯礙難行之處。因為海外的資金包括原始匯出或藏匿在海外的本金以及後續衍生的孳息、利潤等等,連個人都恐怕難以釐清,因此匯回的資金有多少屬於應課稅的「海外所得」必然出現徵納雙方在認定上的爭議,所謂象徵性的個人徵收百分之四稅率是否偏低或偏高,也沒有一套依據,具有外國國籍的國人也未必埋單,最後可能也達不到吸引資金匯回台灣的效果。
以租稅特赦的方式鼓勵資金匯回台灣,必須附加條件,例如資金應當導向生產性的投資,或是公共工程的投資,而非投入炒房或投機性的交易。因為台灣目前一直有超額儲蓄和銀行資金氾濫的問題,過去吸引資金回台淪為炒作房產的後遺症,國人應該記憶猶新,不能為了吸引資金回台而不計後果。
最重要的理由是,國人在海外的資金是否匯回台灣,並非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片面所能影響,而是在國際性的反避稅浪潮下,任何國家的國民在海外的資金都共同面臨的問題,也就是所有的假外資在國際的合作下已經不能再假下去了。
財政部已於日前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非本國的稅務居民帳戶金融機構將進行清查,並將在二○二○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高資產人士、跨國企業、跨國職務多地領薪人士的薪資與資產配置等資訊,將進入全面揭露的時代。
目前台灣與新加坡、日、澳、紐、加等三十二國簽有租稅協定,這些國家與地區將是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一旦台灣和其他租稅協定締約國,開始執行資訊交換,這些國家的國人海外帳戶資訊,將被交換回台灣的國稅局,所有的海外所得、海外贈與或海外資產等,都會因資訊交換而更透明。我們認為,唯有誠實申報帳戶資訊才是最好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