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運動 連番而來 如何明哲保身?

李碧華  |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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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勞大遊行,許多小朋友與家人一同揮舞國旗。圖/余承翰
體察民意,為下次的社會力爆發作沉潛與準備。圖/余承翰
遊行搖旗吶喊,遵守秩序,才能賦予全然自由。 圖/余承翰

歷經漫長的戒嚴與解嚴,拒馬、水柱、鎮暴車、怒吼與搖旗吶喊交織出街頭運動的奇觀,一九九三年無異是社運高峰時期,從國光石化、華隆關廠到苗栗大埔土徵…等等,抗爭遍地開花,大小運動次數超乎八千場,十分壯觀。

網路資訊發達,更帶動公民社會訴求成熟,理念也逐漸茁壯。繼93軍公教走上街頭,退休、年金議題「反汙名!要尊嚴!」吵翻天後,緊接上場的是觀光旅遊產業912大遊行,特別準備「我欲甲你問」及「我沒有錯」兩首主題曲來拉抬聲勢,以「要生存、有工作、能溫飽」訴求,讓政府對陸客來台人數出現斷崖式下墜有感。自救會發言人李奇嶽強調,912的遊行不是示威抗議,是和平理性表達產業心聲,「沒有政治口水,只有滿腹苦水,沒有意識型態,只有學費房貸。」

對連番而來的街頭運動,如何明哲保身?靜宜大學新聞寫作講師鄭懿瀛指出,是沒錯,在中華民國憲法人權清單裡面,白紙黑字寫著「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雖然眼睛看到的不完全是假的,但如果立刻起而行,走上街頭去集會遊行,希望實踐憲法所賦予全然自由,那就是太過天真。

事實上,上街頭集會遊行,處處危機,稍一不慎,就會有觸犯法網、惹禍上身之虞,換句話說,憲法不是強效護身符,鄭懿瀛提醒,唯有參照「不觸法守則」,才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不觸法守則第一條是:集會遊行負責人要注意。「集遊法第22條有點囉唆,主要是說,集會遊行負責人如果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參加群眾就要解散,如果不解散,負責人要疏導勸離,不然,如果宣而不疏,或是疏而不散,集會遊行負責人還是要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誰是首謀者?對這一點,集遊法第29條是罰則很重的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鄭懿瀛說,這裡的首謀者,不一定就是向主管機關申請集遊的負責人,依據條文解釋,似乎只要有人帶頭拒絕解散,就有可能鋃鐺入獄,實須特別注意。

集遊法第18條,規定集會遊行負責人要在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汙染者,並應負責清理。「如果違反,不好意思,會被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鄭懿瀛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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