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懿瀛
不觸法守則1 不要忘了還有刑法
殺人放火搶奪偷竊毀損妨害公務侮辱誹謗以及製造各種公共危險,不論何時何地,不能做的,還是不能做。
不觸法守則2 惡法亦法
雖然現行【集會遊行法】被很多人幹譙,大法官也針對其中幾個部分宣告違憲並限期修法,但新修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還沒有通過,因此,如果你現在要上街頭遊行,還是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還是觸法,殘念。
不觸法守則3 一個弔詭的條文
集遊法第4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但弔詭的是,早在2011年11月8日,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了第2條「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那,問題來了,一個說可以,一個說可以,到底可不可以?本守則傾向認為,不妨一試。
不觸法守則4 勿闖禁制區範圍
集遊法第6條規定,除非經事先核准,否則,集會遊行不得在下列地區舉行,以免觸法受罰: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不觸法守則5 小心觸犯侮辱誹謗
最重的處罰則是集遊法第30條的規定,亦即,如果在集遊時,有人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不觸法守則6 注意連帶責任
依照集遊法第32條的規定,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不觸法守則7 不要帶危險物品上街頭
依據集遊法第23條的規定,所有參加集會遊行的人,都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否則一律沒收。(作者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