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案例:
在餐飲業任職的婷婷抱怨說,老闆經常在半夜用LINE傳訊息給員工,除了公事之外,有時,還會傳笑話或詐騙消息給大家,而且還規定同仁接到LINE以後,一定要回報收到,不能已讀不回,不然會被說成「不愛公司」、「不在乎公司」。如果沒回LINE,老闆會譏諷或威脅員工說:「不回覆的人是手殘了,還是不想上班?」或「不願回覆的人,我想以後也不用排班了。」
面對這樣的情形,婷婷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盛行,以及手機通訊軟體的進步發展,許多上班族習慣以手機通訊軟體作為溝通工作事務的工具。雖然以手機通訊軟體聯絡十分方便,但同時也造成許多上班族成為潛在的受害者。最普遍的情形,便是員工下班後,雇主以電子郵件、手機通訊軟體聯絡、指揮工作時,須不須回覆呢?如果回覆了,是否可視為加班?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可知,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 ,即屬加班,可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加班費。
此外,因為目前的「勞基法」並未限制以何種形式交辦工作才算加班,因此,不論雇主是用電話、電子郵件、手機通訊軟體等媒介來交辦工作,只要員工有加班的事實,就可依「勞基法」規定要求加班費。
在本案例中,老闆所傳的笑話或詐騙消息,無關公事,員工當然無回覆之義務。倘若雇主因此而開除員工,或處以調職、降薪等處分,均屬非法,婷婷可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來主張個人權益,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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