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恐龍司法官與恐龍國民

 |20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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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警方攔檢,查獲市價四百萬元高純度安非他命四公斤及現金四十五萬元。檢察官以販賣意圖不明確,沒有明確販賣對象,裁定三萬元交保,員警直呼不可思議,說:「數量如此龐大,這不是販賣,什麼才是販賣。」「恐龍法官」引起爭議,被認為判決不符人民期待,如遭性侵的女子因過度驚嚇而「無抵抗」,因此「舌吻十秒無罪」、「襲胸五秒無罪」,不符常理認知。如今屏東檢方對毒品的裁定,也有討論空間。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皆符合刑事訴訟法一○一條,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的羈押要件,檢察官的考量確有待商榷。

另一方面,若嫌犯堅稱毒品是自己持有,沒有運輸及販賣,警方也沒提出證據,確實有交保空間,這是「依法論法」,但往往不符合人民期待。四公斤毒品足供上萬人次吸食,要說是自己持有、吸食而非販賣,不符常情。且所謂「沒有明確販賣對象」難以定義,如合法商品如牛乳、糖果,同樣「沒有明確販賣對象」,豈能就說沒有販賣意圖?交通警察開罰單,有民眾不服而提訴訟。闖紅燈者辯稱,警方沒有全程錄影或拍照,只憑個人說法就「硬賴」。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日前判決指出,違規行為難預期,稍縱即逝,無法期待員警在一瞬間把案發經過錄下來。當場舉發就是眼見為憑,不需拍照、錄影;況且警員與駕駛人無冤無仇,不會故意誣陷,因此可不經舉證而開罰。

警方是否「硬賴」與違法者是否「硬拗」,是司法常見的「對立」。法律講證據,且證據需合法取得,不可「偷錄」;另外,無罪推定原則意在保護涉嫌犯罪者,卻可能因嫌犯「硬拗」,司法人員「依法論法」,過度拘泥法條而做出不符常理的判斷,如四公斤毒品「無販售意圖」,僅是自己吸食。

法律應保障人權,但其間的灰色地帶往往被有心人利用。有一種「子彈說」,當法律碰上政治,法律的子彈會轉彎。在政治上,政客的「關說」與「關心」就引起不少爭辯。最近學運的「占領」、「路過」公署更是鮮明例子,各地各種事件抗爭者已起而效尤,集會遊行法被視為無物。

近日參與學運的民眾及學生陸續接到法院傳票,許多人拒絕出庭,甚至不回應。林飛帆的父親支持兒子,但要兒子以自尊、自重的態度應對司法,上萬網友按讚。惡法亦法,即使對體制不滿,在法律修改前就要守法。何況「占領」公署在各國都是不容許的。

學運中,施明德的女兒施蜜娜在立院噴漆「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引來撻伐,學運學生也不滿,曾予制止;如今收到妨礙公務傳票,施明德說女兒不會去。網友認為曲解「公民不服從」的意義。

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陷入法條的「字斟句酌」,可能縱放犯罪者。林飛帆說占領立院時,已有面對司法的心理準備,這是守法精神。但少數人遊走於法律灰色地帶,以「抗爭有理」而自認不違法,甚至認為司法採取行動是「秋後算帳」,何嘗不是「恐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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