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卡管,列出其赴陸兼職、兼課多達十五項,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公務人員赴陸規範。此事卻帶來連環爆,內政部長葉俊榮也被舉報曾赴大陸講學,吳茂昆也曾到大陸兼課兼職。
針對卡管不成卻引發更多政府官員赴陸兼課、兼職問題,是民進黨政府始料未及,只好頻頻解釋「去一次的不算,去十次的才算」、「去一個月以下的不算,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才算」、「教書的不算,兼行政職的才算」、「掛名的不算,有領錢的才算」,似乎只要是有政府官員被舉發就會有不同的解讀。
對此愈「彈性解讀」愈讓大家看不懂,到底其標準何在、底線是什麼?如何去解釋兼職、兼課的問題,是因人而異;還是以政黨來區分。
其實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只有明文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在此條例中,表明若有其他法令規定,則可以在外兼課兼職,因之必須以其他法令來放寬教師兼職條件。在民國九十三年特訂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提供公立教師兼職的條件與限制,因此在各公立學校會以此母法來限制教師兼課兼職的範圍。
但此兩項法令,也無法因應兩岸關係發展情勢變化中,台灣學者去大陸兼課兼職的問題,於是乃以《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此三項法令,來規範台灣國立大學教師及公務人員能否至大陸兼課兼職的問題,此三項法令也是地檢署要求管中閔到案說明的主要理由。
在地檢署開始針對管中閔赴陸兼職兼課一事,恐會再度引發更多風暴,如果地檢署刻意配合卡管案起訴調查,讓管中閔喪失台大校長資格,則其他曾去大陸兼課者可能人人自危,包括內政部長、新任教育部長和其他被點名有去過大陸短期兼課的政府官員,是否一經舉發就會被約談起訴呢?
此一事件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兼職兼課是否符合規定,一是有無涉及國安問題,若是後者則不是時間長短的問題,而是實質內容的問題,兩者不可混一談。
早在鄭瑞城擔任教育部長時就發函各大學,「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
這已清楚規範在大陸只能短期客座講學,這個底限若是確定的,就以此來釐清所有赴陸講學的種種情況,或以「負面表列」明文禁止那些是不可的,如時間的限制不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不得超過兩個月等,才讓學者知道底線在那裡?同時也可名列那些性質是不可以?那些機構是不可以,如掛名指導教授、有學分的課程或在國家單位主持研究計畫,這些也應更清楚負面表列,如此才會減少爭議,而不是有一個情況就有一個解讀,讓台灣的學者難以適從。
大陸以更優惠條件吸納我高教人材,我們若以更封閉的鎖國心態阻礙或恐嚇人才赴陸交流,屆時恐會讓更多高教人才一走了之,讓台灣高教更為空洞化。
卡管事小,不要因小失大,讓原本居於優勢的台灣高教發展,在此時此刻受制政府自信心的不足,引發更大的出走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