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立法保障見義勇為者

 |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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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頭救助他人卻遭詐財,反被起訴的事,在大陸層出不窮;讓人有「救助恐懼症」,對他人有難需要幫助時,冷漠以對。北京市擬推出《好人法》,鼓勵見義勇為,不用擔心出手相救,反遭誣陷。

草案同時規定,病患及家屬如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者惡意索賠,將承擔法律責任。深圳、廣州等地方都曾推動《好人法》,但對消除民眾的「救助恐懼症」成效有限。

《好人法》來自西方國家的《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

該法律名稱起源於《聖經》耶穌所說的寓言: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重傷躺在路邊。有猶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後來,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不顧隔閡,動了慈心照應他,在需要離開時,還出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所以稱為「好撒馬利亞人」。

多數歐洲國家的民法規定,遇到事故或事件時,在安全情況下需提供援助,不協助是刑事罪。德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

台灣也有類似法規,分別列於《刑法》、《民法》、《緊急醫療救護法》,自民國一○二年《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後,已鮮有非義務下進行救命急救反遭起訴賠償的案例;但法學者及醫療工作者認為免責定義不夠明確,質疑在司法判決中法官有過多空間。

今年五月一樁山難搜救,創下國賠首例。一名大學生獨登三千公尺高山,迷途失蹤,警消搜尋五十一天無著,後來山友在兩天內尋獲屍體,家屬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法院認定搜救不確實,虛耗人力、錯失時機,判賠家屬兩百六十七萬元。

南投縣消防局對判決表示失望,指該學生未向一一九報案,所知訊息非常少,當時動員上百人次,但連日大雨、起霧,搜救危險也辛苦。分配到山區的消防員多屬年輕新鮮人,沒有登山經驗,對山況不熟,但都希望救出受困民眾,「這種判決只會打擊消防員的信心。」搜救不確實也許是誤判,這是否有罪,尚需斟酌。山友兩天內尋獲,也許是剔除了警消搜救過的地區後,在剩下很小的地區搜尋,因此輕易找到。

《好人法》是否適用於消防員或有爭議;美國《布萊克法學》主張:「免除一個人(非專業救護人員)在救助極度危險中的人過程中,因疏忽加重危害的責任。」消防員的專業不在登山,當搜救變成可能違法的任務時,應也會有「救助恐懼症」。

宗教精神鼓勵人們「愛人如己」,希望別人對自己怎麼樣,自己就要首先對別人怎麼樣;也就是換位思考。

在英美法系,《好撒瑪利亞人法》傾向於保護救助者免於民事起訴,在大陸法系則傾向於懲罰見死不救者。推動《好人法》,保障見義勇為,在今天複雜的社會確有需要。我們應把法律修正得更周延,做到無償救助免責、見死不救必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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