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欣亞與林克因婚後與公婆同住,林克仗著爸媽會支付部分生活費用,便將薪水全用在自己的吃喝玩樂上,其餘大部分的生活費用都由欣亞婚前的積蓄支出,甚至連小孩的教育費也不付。
最近,欣亞因積蓄用盡,再次向林克提出負擔家計的要求,林克卻以公婆已幫忙負擔為由,不願再額外拿錢回家。但公婆給的家用有限,在這樣的狀況下,欣亞可以如何處理呢?
郭怡青律師解答:
依據民法,家中開銷分為「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是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分擔,如果是雙薪家庭,原則上就應該一人負擔一半;如果一方全職在家,另一方就應該全額負擔;孩子的扶養費也一樣。
由於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父母均有工作的話,也應該是一個人負擔一半。因此,欣亞如果有工作,仍然可以向林克請求至少一半的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如果是全職家庭主婦,更可以要求林克負擔全部的開銷。針對過去林克都不付錢的部分,在法律上等於是欣亞代替他出這些費用,因此,欣亞甚至可以要求他返還代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