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張曉現在住的房子登記在自己與先生雍政兩人的名下。最近,她發現雍政在外面欠下了不少債務。雖然知道法律規定個人債務個人清償,只要自己不是先生的擔保人就不會受到影響,但房子是自己與先生共有,若雍政真的還不出債務時,他們住的房子會受到波及嗎?
賴瑩真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在九十六年間,因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質上屬財產權,不應具一身專屬(僅得由本人行使)性質,故而改為可由第三人代為行使,以保障債權人及繼承人之利益。
未料,此規定卻遭到銀行利用,常以第三人身分代位債務人向法院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再進一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等於配偶須對其夫或妻之債務負責,使得民法第一○二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形同具文。
因此,我國民法於一○一年再度修法,將民法第一○一一條刪除,並修正第一○一三條之一,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使上述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情形不再發生。
本案例中,張曉雖毋須擔心債權人會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因張曉與雍政均為該房屋之共同所有權人,雍政持有房屋二分之一之所有權,因此,債權人仍得就雍政所持有的二分之一持分,進行請求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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