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瑾洛的先生昱德自幼與婆婆孤兒寡母相依為命,對婆婆的話一向不敢違逆,言聽計從。
瑾洛與昱德結婚四年多來一直沒有懷孕,望孫心切的婆婆於是常對瑾洛冷嘲熱諷,甚至在親友面前當眾羞辱瑾洛,在場 的昱德卻一句話也不敢說,讓瑾洛感到十分寒心,夫妻倆更經常為無法生育小孩一事起爭執。
最近一次大吵中,昱德在盛怒之下,打了瑾洛一巴掌,讓瑾洛相當難過。悲憤之下,向昱德提出離婚要求,卻遭到拒絕。瑾洛聽朋友說,夫妻只要分居三至五年就可以離婚,於是她便搬離夫家。瑾洛真的可以因為分居三至五年而訴請離婚成功嗎?
袁律師解答:
我國離婚方式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二種,前者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在完成法定程序(簽協議、辦登記)後就完成了離婚手續,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裁判離婚則是規定在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該條第一項中總共明列十款事由,像是重婚、不堪同居的虐待、惡意遺棄……等,婚姻必須存在符合該十款規定之問題,才能取得裁判離婚。
但為避免掛一漏萬產生諸多遺憾,於是在同條第二項另外規定:只要有重大事由造成婚姻難以維持,也可以聲請裁判離婚,以避免事實上已不能達成互信互愛互相扶持的婚姻難以結束,而持續造成個人生命的痛苦。
本案例中,瑾洛因為長期承受夫家傳宗接待的壓力,而遭受婆婆的冷嘲熱諷,甚至當眾羞辱,最後導致夫妻嚴重失和。瑾洛不堪長期忍耐受辱,想要離婚,因遭拒而搬離夫家,希望透過分居達一定期間而取得判決離婚。
事實上,分居並非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的離婚事由,但思考婚姻的本質和目的,如夫妻之間因故分居兩地,經過一定時間不同住在一起,且各自已有不同的生活圈,也無履行同居的意願,此時,似乎很難期待夫妻之間還能回復幸福圓滿的生活。
因此,實務上才會將分居認定為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判決離婚。因此,瑾洛是不是能在離家後以分居為由取得離婚判決,以及要分居多久才符合離婚要件,仍要看未來二人的分居情形而定,並無硬性的分居時間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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