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XXX因……記過乙次!」這種公告將徹底成為回憶。教育部發函各校指出,公布學生姓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東高中等校為此已修改獎懲規定,日後也不得以輔導轉學、休學等方式,變相逼迫學生離開學校。
學校雖修改公布獎懲規定,但行政機關卻依然會公布。台東縣府人事處長游梅子表示,若是包含大過以上的懲處,仍然會公布,因必須會報考試院核備,「學校做法可能是考量學生未來而保密,但公家機關懲處是為了警惕,嘉獎是為了激勵,與學校不一樣。」
台東高中表示,學期末接獲教育部公函,加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今天實施,加上《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今後不宜再公布學生獎懲名單,雖然近年做法已稍微改變,但依然沒有規定不公布姓名,所以,學校為此已修訂學生獎懲規定草案。頂多只能「隱名公告」,也強調獎懲是「最後手段」,應以輔導、正向管教為主,並禁止以輔導轉學、輔導休學作為獎懲方式。
台東女中校長潘致強說,學校做法僅會個別通知當事人、家長和導師;若是嘉獎,也會詢問是否願意公告,但公告內容都是針對至少大功以上的獎勵,否則公布欄可能不夠貼。
台東專校林姓學生說,公布學生姓名不妥,四年前與同學抽菸,剛好被抓到,記了二支警告,「這二支警告改變我的人生,父母不原諒,同學也酸我帶衰。」
基層教師依然有人認為,不該只是「隱惡」,認為懲處也是教育的一環,很多學生就是怕被懲處,所以不敢犯錯,如今犯錯都不公布,部分學生難免會有恃無恐,為所欲為。
但也有教師認為,不公布姓名未必是壞事。他們說,有的學生就像監獄裡的人犯,懲處愈多,在學校愈大條,如今失去這些他們眼中的「勳章」,說不定反而是好事。
屏東縣高泰國中校長印永生表示,學校目前並未收到這樣的公文,但現階段的懲處辦法,學生記過雖會公布,但也有抵過、銷過機制,一旦銷過,一樣會公布,且在十二年超額比序項目中,銷過後,就能拿下應有分數,這些過程可達到鼓勵學生積極改過的目的,未來若真的連記過都不能公布,怕失去記過懲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