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成效的質疑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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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審議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才開始施行。其宗旨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重點包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其實多數保護納稅人的規定,已經見諸於《稅捐稽徵法》的第一章之一;當初另訂「專法」的目的在於凸顯保護納稅人的獨特和重要,因此免不了有許多重複的地方,反而讓納稅人不知所從。而將納稅人稱為納稅者,顯然是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取名的味道,但稱呼卻像外來語,更與一般稅法針對課稅主體的稱呼有點扞格。這些都是立法過程中美中不足的地方。

特色之一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因此扶養親屬愈多的申報戶與低所得家庭,可享更多的減稅利益,確實顧及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但目前所得稅制的免稅額、扣除額都兼顧基本生活保障,且隨物價指數連動,因此條款而受惠的恐怕有限,徒具宣示的形式意義而已。

為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而站在納保官的立場,無論是向納稅人傾斜或偏袒稅捐稽徵機關,都有難以拿捏的顧慮。例如,若納保官積極幫納稅人爭取權利,是否會遭稅務機關的主管在評比考績時列為扣分項目?主管能否跳脫本位主義,支持納保官「客觀超然」的立場?是民眾關切的議題。

至於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負責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以及檢討租稅優惠和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等,任務似乎過於籠統,且對財政稅務機關欠缺約束力。

值得重視的是,為簡化救濟程序,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日起超過十五年,稅捐稽徵機關不可再行核課,為免影響納稅者權利。換言之,納保法實施後,追稅期仍然要長達十五年,還是讓民眾難以擺脫「萬年稅單」的印象,持平而論對納稅人的保護並無多大進步。

至於成立專業法庭,目前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三年內曾經審理有關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四十件,做為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的條件,以致於六十二位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的申請全數通過。然而過去租稅的行政訴訟案件,納稅人的敗訴率高達九成以上,難免讓納稅人懷疑,法官的財稅專業素養欠缺,仍然無法保障納稅人,認為納保法仍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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