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租稅釋憲案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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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遺產及贈與稅的滯納金「再加徵利息」,大法官會議日前做出「認定違憲」的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財政部也行文各地國稅局和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先就手邊正在處理的遺贈稅欠稅及還未執行案件,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來辦理,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三十日即不加徵。大法官認為滯納金是遲延利息之性質,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以填補國家因人民逾期納稅所造成之公益損害,並未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或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爭論點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依郵儲一年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大法官認為依上述滯納金屬於遲延利息的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如再加徵利息,等於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但大法官一方面說納稅人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或遺贈稅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延期或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認為滯納金並非顯然過於苛刻;理由書又稱「有關機關…仍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以及每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可能過苛,是否應於法律明文規定,滯納金得由稽徵機關依法視個案情形予以減免等,檢討修正」。顯然關於滯納金是否過重,大法官自己也拿捏不定,甚至自相矛盾。

從一般民眾的直覺來看,滯納金等於每超過四天就要收取百分之二的利息,超過目前一年的定存利息水準;若晚了三十天之後才繳納,就要負擔高到嚇人的百分之十五處罰,顯然是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何不直截了當的要求財政機關,根據市場利率水準訂出合理的比率,更能一勞永逸解決問題。

而有關滯納金加計利息部分,其實其他稅法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也和遺贈稅法有類似的規定,大法官既針對滯納金本身比率、間隔日數等是否合理,要求財政部檢討修正,也應就其他稅法更不合理的「加計利息」規定,一併要求財政部檢討修正。

我們建議財政部,「依大法官解釋函的意旨」,以最快的速度和方式,重新發布解釋令,讓其他稅法有關滯納金加計利息的規定一次解決。

不可否認,大法官近年來關於租稅爭議的解釋,已經朝向有利於納稅人的角度調整,可謂難能可貴。

我們期許,希望大法官能夠做出「明確而一致」的解釋,才不會造成財稅機關和納稅人的困擾。也期望處理租稅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官,能夠體認大法官思想的轉變,在處理租稅訴訟時能夠有比較「衡平」的考量。相信可以直接疏減訟源,營造徵納雙方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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