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阿布是公司裡的資深主管,因為幽默風趣,常有女性職員圍繞身邊,又因資歷深,所以新進員工都會來跟阿布請益,阿布也毫不吝嗇地教導公司裡的菜鳥,是個不錯的主管。
但最近卻發現阿布常利用跟其他男性職員相處時,講女性職員的身體特徵,像是:「我猜莉莉一定有E那麼大啦!」「她屁股超大的欸,好噁心,我都不敢靠近她。」「小巫每次都噴香水來上班,每次經過我都超想……」諸如此類誇張的說法,男性職員聽了也沒人阻止,請問面對這種情況,公司內可以有何因應的做法嗎?
賴淑玲律師詳解: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對性騷擾的定義,所謂的性騷擾是指以下二種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主管阿布常常利用跟其他男性職員相處時,用誇張的方式講述女性職員的身體特徵,依照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已經具有明顯的性意味,對那些被指名道姓的女同事來說,人格尊嚴已經明顯受到侵犯,當然構成性騷擾。
雇主對職場性騷擾負有法定之防治義務,不但應該制定性騷擾之防治措施並且公開揭示,並且當有人向公司反映或申訴受到阿布的性騷擾時,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在接獲相關性騷擾的反映或申訴時,已經處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依法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展開性騷擾的相關調查程序、告誡行為人阿布不可以再有類似行為、對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保護,甚至必要時要視情節的輕重,及相關人士在公司之間的職位內容及權力位階等條件,加以調整他們的工作內容或辦公空間等措施,而且這些措施還必須達到足以提供員工友善的工作環境,並充分保障被害人在公司的工作權益,才算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雇主沒有盡到上述應盡的義務,甚至採取「秋後算帳」的方式,對那些親自或協助他人提出性騷擾反映、申訴或作證的員工,做出不利的處置,那麼各縣市政府都可以對於這些違法的雇主,課以新台幣十萬元到五十萬元不等的罰鍰,甚至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的姓名,以儆效尤。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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