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抉擇

文/平禾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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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救命…救…」尖叫聲倏然中止,像劃破天空的飛鳥突然間不知去向。 阿勇用阿嬌的衣服抹去開山刀上的血跡,看著阿嬌驚悸扭曲的臉,她呼吸愈來愈微,眼神渙散。他將刀子收進刀鞘,快速跑出屋外,跨上機車。圖/心皓

文/平禾

「啊!啊!救命…救…」尖叫聲倏然中止,像劃破天空的飛鳥突然間不知去向。

阿勇用阿嬌的衣服抹去開山刀上的血跡,看著阿嬌驚悸扭曲的臉,她呼吸愈來愈微,眼神渙散。他將刀子收進刀鞘,快速跑出屋外,跨上機車。

「喂!阿勇呀,跑那麼快幹嘛?」

阿勇嚇了一跳,看見何光明朝路邊吐了一口檳榔汁,右手夾了一根菸,蹣跚而行,阿勇將右手食指放在嘴唇比了比。何光明狀似會意,也笑著將夾菸手指放在嘴唇上比了比。阿勇發動機車,沾血的左手緊握左把手,用力催油門揚長而去。 何光明笑笑繼續走。阿勇是他拉K的朋友,有段時間常聚在一起拉K,心想: 「看他那麼匆促,一定幹了什麼壞事。」

晚間,何光明坐在路邊攤,眼睛盯著電視新聞,筷子夾起豬耳朵正要塞進嘴裡。

「……純樸的小鎮,今天發生一件兇殺案,卅歲女子陳柔嬌上午十一點被人發現陳屍家裡客廳。警方初步調查,她的身上有卅餘道刀傷,致命刀傷深可見骨,可見兇手一動手就欲致她於死地。」

「……警方正在調查死者的交友狀況,陳柔嬌住宅周邊道路監視器畫面,追查兇手……」電視螢幕播出一條小巷子,死者阿嬌身覆白布抬出兇宅的畫面,他腦中閃過阿勇跑出屋子的影像,筷子頓時一鬆,豬耳朵掉進醬油碟,濺出碟子的醬油噴到他的紅色T恤形成一道斑點痕跡。



五天後。

警方從巷口監視器畫面發現一個戴黑色安全帽,遮住車牌的機車在案發時間騎過巷口,疑似阿嬌剛分手的男朋友阿勇;12秒後,何光明也走過巷口,於是將二人都列為嫌疑犯,找二人問話後移送檢察官偵辦。

檢察官開庭偵訊時,阿勇堅稱當天上午感冒請假家,沒有出門。

「你仔細看,這是什麼?」檢察官出示一疊照片:「這是你家對面超商門口的監視器,拍到你在阿嬌被殺當天早上十點半騎機車出門。還有同一天上午十一點,你騎車經過阿嬌家巷口紅綠燈,這個人是不是你。」

「乍看很像是我,但我真的沒有出門,這些照片模糊,沒有拍到車牌號碼,怎可證明是我。」阿勇看完照片,搖著頭說。

因為證據薄弱,檢察官先將阿勇十萬元交保。

檢察官接著偵訊何光明。

「K仔明,是不是你殺了阿嬌?」檢察官指著何光明的T恤:「不然你怎麼會出現在那裡,衣服上又有血跡?」

「我沒有殺人,我只是走過那裡。」何光明多次為了買K他命偷竊被逮送勒戒和坐牢,被人取了K仔明的綽號,是地檢署的常客,連檢察官都知他的綽號,他指著衣服上的斑點:「這是噴到醬油。」

「有這麼巧的事?現在把你列為嫌疑人。」檢察官下令:「把衣服脫下來,驗看看是不是血。」檢察官接著說:「現在命你作證,先以證人身分具結。」

「如果你沒有據實作證,可依偽證罪判處七年以下徒刑,你清楚嗎?」檢察官告訴何光明。

何光明點點頭並簽名。

「你有沒有看到吳勇猛從阿嬌的屋子出來?」

「沒有。」K仔明搖頭說:「我沒有看到吳勇猛,那天沒有碰到阿勇。」

「從看起來像阿勇的人騎車經過巷子口,到你走到巷子,間隔12秒,你看畫面。」檢察官將監視器畫面播在液晶螢幕上,K仔明瞪大眼,看到自己走進畫面,「警察到現場實測,騎車的人和你走路的速度,你應該在巷子裡看到那騎士,或 看見阿嬌家有什麼動靜,你仔細想想看。」

「沒有。」K仔明認真想了想,「沒有,我沒有遇到阿勇,沒看到阿嬌有什麼事,也沒有注意機車從我後方經過。」

過了一星期,命案有重大進展。

警方在阿勇機車左把手採到阿嬌的血跡;在阿勇工作的工廠工具箱找到清洗過的開山刀,刀刃驗出殘留阿嬌的血跡;K仔明T恤上的漬痕是醬油;一名住命案現場對面二樓的婦女作證,聽到尖叫聲開窗查看,看到一個男子衝出房子跨上機車時跟路邊一個穿紅色T恤抽菸的男子講話還比手勢。

警察追到阿勇家,他已經逃之夭夭;K仔明被帶到警局,穿回紅T恤,與其他五個男子排排站讓婦女指認。她一眼就認出是K仔明,「除了穿紅衣,他像雞冠的亂髮太好認了。」

阿勇被發布通緝,K仔明也被依偽證罪起訴。地方法院審理後判K仔明一年徒刑。K仔明喊冤,檢察官誤會他的意思,上訴二審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前。

高等檢察署的檢察官翻開K仔明的起訴書,逐字逐句詳閱,陽光從高高的窗欞灑下,光束中微塵浮旋,兩鬢斑白的檢察官看完起訴書、證據和一審法院開庭的辯論紀錄,輕輕地嘆了聲:「糟糕!」闔上卷宗。

檢察官看到年輕的地檢署檢官忘了依刑事訴訟法181條規定,告訴K仔明,「以證人身分作證時,如果認為證詞會對自己不利,可以拒絕作證」的權利,這是一個程序上的疏忽,「真是要命的疏忽!」他搖頭低語。

這個疏忽可以令法官依程序不合法,改判K仔明無罪。

程序不合法就可以改判無罪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人權就是被懷疑犯罪的人,可以不用證明自己有罪,證明嫌疑犯有罪是檢察官、警察的事。這個權利叫做「不證己罪」,用以避免嫌疑犯被屈打逼供。所以證明嫌疑犯有罪,除了嫌疑犯的自白,還需要人證和物證。

拿這個案件來說,K仔明先被懷疑是殺人嫌犯,也就是刑案的被告,然後又從被告改以證人身分作證,這時他有被告和證人兩種身分,但不論他幾種身分他都享有「不證己罪」的權利。

當他身為殺人案被告,他可以否認犯案,檢察官和警察如果找到他殺人的證據才成立犯罪。同樣地,當他身為證人,如果他認為證詞會對自己不利,例如與他否認殺人的說法產生矛盾,他可以拒絕作證。

法律規定,檢察官要求證人作證時,必須告知這項權利,讓證人決定是否作證。沒有告知等於陷人於罪,程序不合法,可以改判無罪。

檢察官心中明白,當嫌疑犯不知道自己有這項防禦權利,而檢察官或法官發現偵辦案件程序有瑕疵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之情,亦應注意。」他應該挺身而出點破辦案瑕疵,讓K仔明獲判無罪。

這是年輕檢察官種下疏忽的惡因,導致壞人獲判無罪的惡果,雖然不甘心,他必須這麼做,這是身為檢察官的職權和義務。



檢察官摘下眼鏡,揉揉眼睛,移坐窗台旁,泡壼好茶,品茗時他欣賞花園,園中枝繁葉茂,花朵盛開,繽紛多彩,死者陳柔嬌才三十歲,跟他女兒一般的年紀,正是好花綻的青春時光,就這樣香消玉殞。

如果K仔明講實話作證看到吳勇猛跑出陳柔嬌的家,檢警早就將吳勇猛逮捕歸案,告慰死者在天之靈,不會讓吳勇猛跑掉,到現在還逍遙法外,沒有受懲罰,讓陳柔嬌家人飽嘗失去女兒的痛苦,沒有討回公道、賠償或一聲對不起,「那是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椎心之痛啊!」現在卻因辦案程序瑕疵,讓掩護殺人犯的K仔明判無罪,這還有天理嗎?

一個殺人,逃亡了;一個說謊,讓殺人犯逃了,最後兩個人都沒事,「這還有天理嗎?」他自問。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種惡因卻未得惡果,這違背因果之理。「不,我不能讓K仔明判無罪。」檢察官心想:「我要替國家懲兇追惡,實現正義。」

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又浮現心頭,程序正義與公平正義正在心中拉扯。



檢察官講到這裡停下腳步,凝視司法花園水月池裡的蓮花。

「然後呢?主任。」我認識檢察官時,他還是地檢署的主任檢官,我習慣以舊職務稱呼他:「你在法庭怎麼說?」

他搖搖頭:「還沒說呢,下午兩點才開庭。」

「你決定怎麼做?」我問他:「堅持程序正義,放走壞人;還是保持沉默,違背職權,讓壞人判刑坐牢受懲罰,實現公平正義?」

「你說呢?」他反問我:「你的正義站在哪一邊?」

「我保持沉默」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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