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因連續加班而導致職業災害,可否請領較多的補償?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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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案例:

曉萱在某加油站上班,每日工時為八小時,但老闆為了節省人事費用,聘雇不足額的員工,造成每位員工都需要經常性加班。有一次,曉萱連上二十四小時的班,中間只有吃飯、小睡一下。精神不濟的她在加完油後,不小心讓油槍漏油而起火,右手臂二度灼傷,也造成加油站地板毀壞,幸好沒有引起重大事故。

面對如此嚴重的職業傷害,曉萱勢必有很長一段時間不能上班,因而造成經濟上的困難,雖然公司有替曉萱投保勞健保,但曉萱一個月的薪資照打卡算只有兩萬多元,恐怕無法支應長期復健費用及生活支出。因此,曉萱想請問雇主的加班方式是否有問題?她是否能要求公司多負擔一些醫療費用作為補償?

賴瑩真律師詳解:

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導致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須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才能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死亡補償。

在本案例中,曉萱因為經常性加班,造成疲勞、注意力不足而釀成災禍,身受重傷,因此,若只依曉萱原本的工資計算補償金額,對曉萱顯然不是很公平。在我國法院實務中,認為若員工有經常性加班狀況,其加班費占其薪資數額相當大之比例,且屬於常態性地給予,即應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本案雇主應該以曉萱的薪資加上加班費後所得的金額,給予相關的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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