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曉鈴在醫院擔任行政工作人員,因輪班關係須經常深夜返家,一晚進入家門後,回頭想至對面超商購買食物,而在樓梯間遭到搶劫,拉扯中身體多處受傷,請問這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職業災害呢?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所謂上下班途中的職業災害指的是,被保險人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上下班,在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因而導致受傷,視為職業傷害。
本案例中,曉鈴在醫院擔任行政職員,可知曉鈴的上下班途中是以醫院到住家應經途中為認定的範圍,只要是上下班往返於途中所發生的事故,都可以認定為職業災害。
曉鈴在返家進入家門後,再回頭前往對面超商購買食物而遭搶,導致身體多處受傷。然而,此時已非屬上下班時間,所以,不算是在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因此,曉鈴無法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只能向造成她傷害的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2)2311~8090
專線服務時間:
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