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君君是工廠作業員,身為全職婦女的她,每天工作完即回家打掃照顧家庭。幾個月後,君君懷孕了,肚子日漸變大,在五個月時,主管告知君君希望她留職停薪,在家休息。
主管態度堅決,讓君君無法拒絕。但一個月後,卻得知自己遭到資遣,原因是工作能力降低、效率不彰,無法勝任工作。
君君聽聞後,相當氣憤,卻不知該如何處理,面對這樣的情況,她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婦女在就業市場中經常會遭到所謂的「性別就業歧視」,例如女性結婚、生育等狀況,經常成為雇主考慮是否聘雇女性員工時的條件,或成為雇主解雇員工的考量。
長久下來,造成女性經常面臨家庭或職業擇一的難題,使得女性的勞動狀況遠較男性落後,這不僅造成女性勞動能力上的浪費,也不利社會經濟發展,更難以落實性別平權理念。
更何況現今生育率普遍降低,生育問題不僅是家庭內部問題,更攸關國家未來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社會中每一份子都有責任負擔若干成本,來確保勞動力能永續使用,以及「新生代勞動力」的繁衍及照顧。
也因此,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不僅規定雇主對員工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之外,亦於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雇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違反此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除此之外,雇主若違反上開法條規定,也將面臨主管機關處罰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本案例中,君君的老闆因為君君懷孕而予以資遣,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君君除了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訴之外,亦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老闆間的勞雇關係仍然存在,君君可以繼續保留原本的工作。如果君君因為資遣而受到損害,還可以向老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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