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十一日這一天,去年震動社會的占領立法院、進攻行政院、包圍警察局三大案宣布起訴;同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空前的挾持典獄長事件,不幸以六條人命的自戕告終。
兩個全不相干的案子,卻在因緣巧合下形成鮮明的對比,給予我們省思的機會。攻占國會議場的學運領袖,在應訊時向檢方提出,他們是在行使「公民不服從」,希望檢方不予起訴。而挾持人質的六個囚徒,則不惜以生命為代價,控訴「人權」標準不一,法律之前沒有平等。
我們認為,民主的根基在於法治。如今台灣的法治被挑戰、被質疑,不可不謂是民主的危機。以客觀的法律觀之,挾持人質和攻占公署,當然都是違法的行為;而他們聲稱如此做的理由,都是要求這個社會及政府必須重視他們的意見。
是什麼情況,讓這些人要以違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他們皆曰:「不公不義」。然而,他們所言的公義卻具有極高的政治爭議。因此,對檢察官來說,並不對他們訴求的正當性進行判斷,而只論他們使用的手段是否合法。
學運領袖引以要求不起訴的「公民不服從」理論,源自美國哲學家梭羅。其最初的含義是不履行國家要求公民的某項義務,因為個人認為該項義務違反他的良知,並且承認如此不配合是違法的,願意為此接受刑罰。其後甘地對抗英國殖民政府,為避免正面衝突流血,再將「公民不服從」引申為「不合作運動」,即用和平不挑釁的方式表達抗議,並甘願坐牢。
其實,「公民不服從」多是為了反對開戰、殖民、種族歧視等高道德問題,手法則是拒絕當兵、繳稅這種消極的不配合。然而,去年三、四月間一連串的占領立法院,進攻行政院,包圍警察局,卻已不只是消極的不配合,而是積極的攻占行動。再者,「公民不服從」最大的精神就是不挑釁,並且承擔刑責。以「公民不服從」要求檢方不得起訴,本身已違背「公民不服從」的真義。
從去年學運至今,許多為占領公署行為辯護的主張,皆已大大逾越「公民不服從」的範疇,訴諸推翻政府、推翻體制的革命。政府不是不能換,每次選舉都是公民「推翻政府」的機會;體制也不是不能改,透過公民選出的代表,乃至直接公投都可以。但是,如果跳過這些,就以占領、包圍要求改變,那便是不講法律,而是「革命」。
如果自認民主,那便不會濫用「公民不服從」,破壞台灣好不容易建立的法治。試問:占領國會殿堂乃至最高行政機關,美其名是「人民議會」,卻不允許其他人民進入,豈不等同「挾持」。
法理如此,標準務須一致,否則難怪有人說:囚徒挾持人質,彰顯他們認知的不公,豈非等同於「公民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