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公司虧損,股東須扛起多少責任?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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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瑀欣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由於公司一年多來虧損連連,瑀欣的先生很擔心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會牽連到瑀欣,想知道股東責任到底應該負擔到什麼程度?另外,是否可放棄股東身分?

賴律師解答:

所謂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至於公司股東的責任,依公司之性質而有所不同。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原則上對於該公司僅就其所持股份負有限責任。

在本案例中,瑀欣係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且並無一五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等情事,因此依上述公司法第二條、第一五四條規定,瑀欣僅就其股份負有限責任,亦即無論公司的財務狀況如何,瑀欣只須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無須再付其他的責任。換言之,公司的虧損,瑀欣不用與公司共同負責。

至於案例中所謂放棄股東身分,應屬於公司法上所稱之股份轉讓。依公司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可知除了公司在設立登記前,股東不得轉讓其股份外,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股東股份之轉讓,不得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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