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夏恩一年半前與前夫離婚,但在離婚前分居的那段日子,夏恩懷了同居人的孩子,而前夫並不知道。
離婚後,夏恩生下一對雙胞胎,她想幫孩子報戶口,但不知該如何申報戶口。
她聽說孩子可以直接入自己的戶口,或只要和同居人結婚,孩子也會自動入同居人戶口,想請問這是真的嗎?她又該如何進行呢?
賴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第一○六一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同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亦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簡單地說,我國法律上就婚生子女的推定時間點,是從生母在受胎當時有無婚姻關係為依據,而非從小孩的出生時間來判斷。
如果生母在受胎當時有婚姻關係,但生產時婚姻關係已消滅(如:離婚、配偶死亡),則依上面條文規定,小孩在法律上仍屬婚生子女,其父母為生母及生母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若生母在受胎當時並無婚姻關係,但在生產時已經結婚,除非生母所結婚的對象就是小孩的生父,便可直接依民法第一○六四條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否則小孩仍屬非婚生子女,小孩的戶籍登記中僅能記載母親欄位,父親欄位則為空白。
在本案例中,夏恩是在分居期間懷了同居人的孩子,由此得知夏恩在受孕當時仍與前夫存在婚姻關係。依我國法律推定,該雙胞胎即為夏恩與前夫所生的婚生子女,因此,該雙胞胎戶籍登記之父母欄內記載的是夏恩及其前夫。
倘若雙胞胎的生父想在戶籍登記中登記為雙胞胎的父親,夏恩則須另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等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後,生父再依法申請認領登記為孩子的父親。
另外要提醒的一點是,依我國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否則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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