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大彥車禍意外死亡,突然間收到這個噩耗的妻子美香十分傷心,但更令美香錯愕的消息是,大彥在生前因好賭而積欠下大筆債務,現在凶神惡煞的債主幾乎天天上門討債,令美香非常恐懼,更擔心無力償還債務,拖累年幼孩子,想請問律師該怎麼處理?
賴瑩真律師詳解:
在本案例中,大彥因車禍死亡,此時便會產生繼承問題。依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因此,本案大彥的妻子美香及其子女都有繼承權,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會發生繼承事實,那麼,美香及子女均將繼承大彥之債權及債務。
若美香及子女欲拋棄繼承,應在「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然須注意的是,拋棄繼承並非代表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即憑空消失,而是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因此,如果美香及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接下來將會由大彥的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例如大彥的孫子。但本案例中大彥並無孫子,因此,將會由大彥的父母繼承;若大彥的父母亦辦理拋棄繼承,接下來則由大彥的兄弟繼承,以此類推。
為了避免下一順位繼承人不知前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因此,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三項亦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以避免下一順位繼承人不知其已繼承,因而延誤了得拋棄繼承的除斥期間。
另外,美香及子女亦可選擇辦理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所以,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無須就超出的部分清償,但倘若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扣除債務後的剩餘遺產。
此外,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聲請限定繼承,所有順位繼承人均發生限定繼承之效力。辦理限定繼承的方式,即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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