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清美的先生已過世多年,公公在清美剛嫁入時曾過戶一半的房子給清美,現在公公想要回過戶的房子,但清美因未生育子女,擔心自己往後的生活,所以不願歸還贈與,想知道公公有權利要回贈與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法律認為贈與是一種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他方同意接受的契約。因此只要雙方同意,贈與的契約就成立,除非在贈與物的權利還沒移轉,贈與人才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例中,清美的公公在清美嫁入時,將房子過戶一半贈與給清美,也完成了過戶的必要程序,顯然雙方已就贈與達成共識,也完成贈與物的權利移轉,因此,即使清美的先生過世多年,公公也不能再撤銷贈與而要求清美歸還。
然而,我國尚有一種贈與的形式叫做附負擔的贈與,這種贈與通常是接受贈與的人對贈與人負有特定義務,例如要求子女扶養自己而做的贈與。因此,在贈與人已履行贈與而受贈人卻不依約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但本案例中,並未提及公公過戶時有無條件的要求,因此,無法認定是否屬於此種附負擔贈與,如果清美的公公要主張贈與有附條件說,那麼就必須由公公來舉證。
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