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阿花與阿德結婚將近五十年,育有二女一男,先生阿德為獨子,公公於日前過世,兩人欲將公公留下的遺產,直接由兒子繼承,不知是否可行?又該如何處理?
郭怡青律師詳解:
所謂繼承,是指被繼承人過世後,才開始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繼承又必須依照繼承順序,除非先順位的繼承人過世或拋棄繼承,後順位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上相等,只有被繼承人能更改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因此,只有在被繼承人的遺囑中有特別載明的情況下,才能夠指定由某人繼承,如沒有特別記載,其他人沒有權利去更改應繼分的比例。
阿花與阿德疼惜自己兒子,希望由下一代繼承阿德父親的遺產;那麼,只要阿德在自己父親過世三個月內,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順序自然會輪到後順位的繼承人,亦即孫輩的直系血親,繼承阿德父親遺產。只是要注意,由於這是依據法律規定,並非依據阿德父親的遺囑,因此,繼承比例自然也該依照法律規定,亦即阿德的三位子女各得三分之一,阿花和阿德不可以也沒有權利更動這樣的比例,否則就有侵害兩位女兒的繼承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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