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美美與阿帆同居三年,因個性不合導致爭吵不斷而分手。分手後,阿帆表示美美可以隨時回來搬東西,隨後又改口要接美美回去搬東西,但美美擔心和阿帆碰面又會爭吵,所以趁阿帆不在家時才回去搬東西,並拿走阿帆送的玩偶及名牌包。後來阿帆打電話告知家裡失竊並希望復合,美美不予理會。近日警察上門,要美美至警局做筆錄,因為阿帆告她偷竊。美美想知道,她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
竊盜罪的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取走屬於別人的東西,而把它變成是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就會構成竊盜罪。
本案例中,美美從阿帆的住處取走的是阿帆贈送的玩偶及名牌包。雖然二人已經分手,但阿帆將玩偶及名牌包送給美美後,東西的所有權人就變成美美了。因此美美拿走屬於自己的東西,並不構成取走他人之物的要件,當然也就不會構成竊盜罪了。
美美雖是趁阿帆不在家時,進入屋內搬走東西,但阿帆並沒有不同意美美回到原本的同居住處搬東西,只是想要陪同她回去搬。因此美美仍可被認定,是在阿帆的同意下搬走自己的東西。但如果美美有拿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就算阿帆同意她進入屋內取回物品,仍會構成竊盜罪。
從阿帆事後打電話給美美的內容來看,顯然阿帆是意圖用提起竊盜罪告訴的方式,逼使美美復合。因此美美在赴警局製作筆錄時,應該將這通電話的內容告知警方,使偵查人員了解阿帆提告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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