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佳美與義祥結婚約二十年,義祥自結婚後,成天無所事事,並積欠銀行許多卡債,佳美於婚後努力工作存錢並買下一棟房子,但佳美於日前收到銀行通知,要求代義祥償還卡債,經與銀行協商後,協議還款計畫,但佳美擔憂日後受到義祥拖累,已於今年八月初與義祥辦理離婚,並約定放棄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佳美想知道這樣,銀行是否就不能再要求她代償先生的債務?
郭怡青律師詳解:
在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的情形下,使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對於雙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所有的剩餘財產,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可以請求平均分配,一般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以前,第一○三○之一條第三項規定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也就是專屬於夫妻兩人所有。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民法修正,將這個規定刪除,所以現在銀行都會利用這個規定,先依一○一一條「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向法院訴請宣告債務人夫妻分別財產之後,再代替債務人的一方,向其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另外第一○三○之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因此嘉美雖然已經和義祥離婚,也拋棄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最長五年之內,嘉美還是有被銀行追訴的可能性。
目前銀行惡用這項法律規定的情形相當嚴重,也受到立法院的重視,開始有修法的聲浪。只是在還沒有完成修法以前,這個風險還是存在。不過如果已經協商還款計畫,按時還款沒有延遲的話,銀行如果還要依據這項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是可以向法院抗辯銀行的起訴毫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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