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這幾年提出兩波大規模稅制改革方案,第一波是所謂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主要是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由百分之四十五降至百分之四十;以及調降股利所得稅。為了平抑社會對這項優化方案有降富人稅的不良觀感,因此同步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第二波是所謂「名模條款」,也就是允許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三項費用可核實扣除所得,主要是高所得者受惠。
遺憾的是,財政部這兩波大規模的降稅方案,始終沒有納入許多長照家庭呼籲的長照扣除額。主要癥結是:財政部長蘇建榮曾說,這兩波大減稅已嚴重侵蝕所得稅基,長照扣除額必須先緩一緩,未來視財源情形再推出。
長期照顧的定義比較複雜,如何設計適用長照扣除額也易有爭議或漏洞。因為長照不像「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用年齡區分,有些人未滿六十歲可能就已失智,但也有很多人年逾八十歲仍可自理生活,需要長照的程度也有輕重之分,制度如何兼顧公平和防止弊端?也有立法委員認為,對於沒有住在任何照護機構、護理之家,也沒有聘雇本國或外籍看護工的在家照顧者,如何認證,也需要思考清楚。
事實上,任何減稅措施都會有稅收損失,只是看政府願意優先將資源配置在那些方面。據財政部的設計,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十二萬元,初估每年稅收損失約六十億元。如果以降低綜所稅最高稅率稅損七十九億、調降股利所得稅稅損五百六十餘億元、「名模條款」稅損四十億元相比較,可見長照扣除額的稅損其實不算龐大。
談及長照定義和認證問題,應以方便與造福長照家庭為出發點,不必設立嚴苛門檻。或許可比照聘請外籍看護工的模式,由醫院訂定量表,符合一定程度以上,即可適用長照扣除額。若發現醫院有濫開證明或造假情事,也可以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處理,如取消配合開假證明的醫生認證資格,並對拿假證明的納稅人開單補稅等即可。
至是否要設排富條款,基於長照家庭不論貧富,的確需要承擔長期的體力、心力和財務支出,所以應該一體適用,不宜設排富條款。
衛福部的統計顯示,每位失能者的被照顧平均長達九點九年;視個別失能者的嚴重程度,長照的花費每月平均約從三千元到七萬元不等。在有了全民健保後,一般就醫的經濟負擔已經減輕,反而是照顧成本大於就醫支出,長照家庭是金錢、體力與心力的消耗戰。
有關比照全民健保等級的長期照顧保險法,因為強制納保、必須增加全民每月保費支出、大幅增加國家財政負擔等,制度涉及層面太廣,目前在社會還無法形成共識。但是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的腳步既快且急,長照需求愈來愈普遍,所得稅制納入長照扣除額,才能符合社會現況與趨勢。
綜所稅對年滿七十歲以上年長者已設有十三萬二千元的免稅額,對身心障礙者也提供二十萬元的特別扣除額;若對長照扣除額斤斤計較,政治家們豈不有負自己在選舉時開出的長照政見支票。